您好,您的问题暂不属于税务部门职责范围,请咨询相关部门。
[2020-05-13 16:59]县税务局已于3月16日成立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推进税费政策落实工作专班。办公电话0551-68840071。
[2020-05-13 16:58]申请缓缴的单位于每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申请,生成制式《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打印盖章后上传。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
[2020-05-13 16:48]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020-05-13 16:37]此次优惠政策减免对象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2020-05-13 16:23]在社保费减免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2020-05-13 16:08]能申请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第一条规定,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涉及的行业,只要是自用的就符合文件规定,没有是不是小微企业的标准的限定。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当然也可以到肥西县税务局第一分局现场办理,在疫情期间,我们大力提昌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办理。
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一季度增值税时,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然后加总计算一季度销售额。
若纳税人一季度取得的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则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中1-2月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均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可以。
[2020-05-13 15:25]不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转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2020-05-13 15:20]一、自3月4日起,我局联合县财政、市场监督、经信等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加强疫防控助力助力企业发展”政策宣讲服务,实地走访4861户次,电话访问2263户次,通过12366平台短信访问18953户次。结合企业诉求,有针对性搭建对接平台,及时反馈至政府对口部门,促进各类诉求及时回应、要素精准对接,助力企业共渡难关。二、目前我县正在开展“四送一服”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2020-05-13 15:20]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转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2020-05-13 15:18]从2020年1月1日起,在疫情期间,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所得税形成亏损,弥补期限的延长到八年,正常情况下是五年的亏损期限。小规模纳税人从2020.3.1-12.31,征收率从3%降低到1%征收。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规定,可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6月份。社保费方面,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二到六月免征,医疗保险二到六月单位部分减半征收。免征到期,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原则上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不影响单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2020-05-13 15:15]0551-12366,0551-68830279
[2020-05-13 15:12]感谢您对肥西税务的关心和支持,谢谢!
[2020-05-13 15: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由于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2020年1-2月份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2020-05-13 15:06]